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信用评级机构评价规则
(2018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提高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改善对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信用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等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债务工具、另类产品提供信用评级等专业服务的评级机构应接受协会组织的评价。
另类产品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信用类金融产品。
第三条 评级机构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客观、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级机构评价工作接受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级机构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协会组织信用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实施。
专委会设评级机构评价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履行起草年度评价工作方案、遴选评审专家,审核、复核评价结果等职责。
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专委会业内委员担任。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水平、与评价工作相匹配的工作经验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级机构应按要求提交评价工作所需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评级机构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拒不报送参评资料,或被查实存在瞒报、漏报、虚报情形的,取消当年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处理。
第九条 参与评价的保险机构、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与被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三章 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