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的通知

2015-04-14

 保监发〔2015〕4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10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

  第2号:风险责任人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风险责任人,是指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下列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一)备案投资能力;

  (二)转移投资能力;

  (三)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